被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荣联商场道真店。
被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与被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荣联商场道、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茂于2016年8月2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陈茂承担。
审判员 冉友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石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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