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维等28人诉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干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9 05:40
原告:周世维,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周世洪,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胡世林,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胡世刚,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胡世容,女,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胡世平,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张厚春,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饶国建,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张后方,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田维东,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田维军,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田维其,女,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王志勇,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王志猛,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王志刚,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冉龙会,女,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陈勇,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黄琴,女,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黄刚,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繆军,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陈文路,女,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陈文建,女,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陈文军,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赵国其,女,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王德荣,女,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娄方吉,女,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王明贵,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饶本辉,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诉讼代表人:赵国其,女,住遵义市汇川区。

诉讼代表人:王德荣,女,住遵义市汇川区。

诉讼代表人:娄方吉,女,住遵义市汇川区。

诉讼代表人:王明贵,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诉讼代表人:饶本辉,男,住遵义市汇川区。

28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远欧,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干田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

负责人:刘书林,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维等28人诉被告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干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世维等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世维等28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世维等28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周世维等28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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