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锋,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云湘,女,198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从君,男,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杨太群与被告黄云湘、唐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太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太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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