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义海,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全与被告黄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磊
")被告:黄义海,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全与被告黄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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