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克建诉被告马克志、马时明、胡志顺、胡全明、胡向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8 06:28
原告马克建。

被告马克志。

被告胡向建。

被告马时明。

被告胡志顺。

被告胡全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克建诉被告马克志、马时明、胡志顺、胡全明、胡向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克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克建承担。

审判员  李青松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冷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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