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马克志。
被告胡向建。
被告马时明。
被告胡志顺。
被告胡全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克建诉被告马克志、马时明、胡志顺、胡全明、胡向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克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克建承担。
审判员 李青松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冷雪云
")被告马克志。
被告胡向建。
被告马时明。
被告胡志顺。
被告胡全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克建诉被告马克志、马时明、胡志顺、胡全明、胡向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克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克建承担。
审判员 李青松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冷雪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