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雨生。
被告姚启成。
被告兰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传斌与被告王雨生、姚启成、兰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传斌于2016年6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传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郑传斌承担。
审判员 冉友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石 闽
")被告王雨生。
被告姚启成。
被告兰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传斌与被告王雨生、姚启成、兰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传斌于2016年6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传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郑传斌承担。
审判员 冉友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石 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