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夏某某。
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先顺
二O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根
")被告夏某某。
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先顺
二O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