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08 06:28
原告路某。

被告陈某甲。

原告路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0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认识后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长期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酒后殴打原告,经派出所民警多次处理,被告仍不知悔改。被告还无端猜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综上,原告现已无法忍受这样的夫妻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甲辩称,1、原告所称的双方恋爱、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2、原告称被告经常打原告不是事实,虽然派出所民警来处理过我家的事情,但都是普通家庭矛盾。3、由于小孩陈某乙年龄尚小,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小孩,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0元至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路某与被告陈某甲于2002年认识后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后被告患××,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4年03月06日向被告颁发了残疾人证,残疾类别等级为精神贰级。2015年后,被告因该××饮酒后与原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抓扯。2015年12月01日,被告被送至病人康复医院接受治疗,于2016年03月04日出院,出院情况:意识清晰,接触交谈合作,注意力集中,情绪平稳,眼神接触可,未引出视听幻觉及感知综合障碍等。出院医嘱:1、坚持服药。2、避免不良精神刺激等。2016年05月26日,原告回到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陈某甲提交的残疾人证、病人康复医院出院记录、户口簿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告路某与被告陈某甲共同生活12年之久,且生育有一个小孩,可见双方有较深的感情基础,虽然在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抓扯,但均与被告所患××有关,现经治疗被告的病情已经有所好转,且双方所生育子女陈某乙尚未成年,需要完整家庭的呵护和关爱,只要双方本着以夫妻感情及小孩健康成长为重,考虑到建立家庭之不易,彼此信任、互相帮助,完全能建立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综上,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路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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