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勤诉被告罗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勤于2016年6月7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勤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勤承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石 闽
")被告罗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勤诉被告罗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勤于2016年6月7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勤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勤承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石 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