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勾韬、王际,道真自治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传模
二O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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