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8 06:28
原告赵某某。

被告何某某。

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孟先顺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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