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某某。
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孟先顺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根
")被告何某某。
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孟先顺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