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娟与被告王玉露、谭光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8 06:28
原告李娟。

被告王玉露。

被告谭光福。

原告李娟与被告王玉露、谭光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于2016年6月14日以二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娟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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