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韩明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忠凡诉被告韩明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忠凡于2016年6月7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忠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忠凡承担。
审判员 宋光学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冯 进
")被告韩明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忠凡诉被告韩明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忠凡于2016年6月7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忠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忠凡承担。
审判员 宋光学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冯 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