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小雄诉被告牟胜、邹启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8 06:28
原告胡小雄。

被告牟胜。

被告邹启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雄诉被告牟胜、邹启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雄于2016年6月7日以被告牟胜已外出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小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小雄承担。

审判员  刘仕位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石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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