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牟胜。
被告邹启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雄诉被告牟胜、邹启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雄于2016年6月7日以被告牟胜已外出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小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小雄承担。
审判员 刘仕位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石 闽
")被告牟胜。
被告邹启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雄诉被告牟胜、邹启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雄于2016年6月7日以被告牟胜已外出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小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小雄承担。
审判员 刘仕位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石 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