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崇福与被告道真自治县上坝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8 06:28
原告冉崇福。

委托代理人蹇卫风,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上坝土家族乡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遵义市道真自治县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崇福与被告道真自治县上坝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崇福于2016年6月12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崇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冉崇福承担。

审判员  韩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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