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熊建波,遵义市道真自治县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廖显力。
被告贵州天宇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真自治县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廖显力与被告贵州天宇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道真自治县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廖显力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真自治县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廖显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道真自治县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廖显力负担。
审判员 冷雪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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