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道真自治县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廖显力与被告贵州天宇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8 06:28
原告道真自治县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熊建波,遵义市道真自治县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廖显力。

被告贵州天宇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真自治县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廖显力与被告贵州天宇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道真自治县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廖显力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真自治县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廖显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道真自治县丰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廖显力负担。

审判员  冷雪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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