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道真自治县世纪房开公司。
负责人文成梅。
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小文诉被告道真自治县世纪房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小文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文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小文负担。
审判员 孟先顺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根
")被告道真自治县世纪房开公司。
负责人文成梅。
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小文诉被告道真自治县世纪房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小文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文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小文负担。
审判员 孟先顺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