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韩杉杉,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少均。
委托代理人熊建波,遵义市道真自治县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汉诉被告江少均追索劳动报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国汉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国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国汉承担。
审判员 冯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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