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国汉诉被告江少均追索劳动报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8 06:28
原告邓国汉。

委托代理人韩杉杉,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少均。

委托代理人熊建波,遵义市道真自治县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汉诉被告江少均追索劳动报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国汉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国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国汉承担。

审判员  冯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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