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8 06:28
原告冯某某。

被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松,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孟辉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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