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洪才、秦茂强、吴四华、王平与被告道真州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8 06:28
原告周洪才。

原告秦茂强。

原告吴四华。

原告王平。

被告道真州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金玲,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才、秦茂强、吴四华、王平与被告道真州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8日收到原告周洪才、秦茂强、吴四华、王平提出的申请,四原告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洪才、秦茂强、吴四华、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周洪才、秦茂强、吴四华、王平承担。

审判员  刘仕位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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