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茂强。
原告吴四华。
原告王平。
被告道真州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金玲,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才、秦茂强、吴四华、王平与被告道真州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8日收到原告周洪才、秦茂强、吴四华、王平提出的申请,四原告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洪才、秦茂强、吴四华、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周洪才、秦茂强、吴四华、王平承担。
审判员 刘仕位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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