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张阳诉被告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张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张阳承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领
")被告刘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张阳诉被告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张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张阳承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