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张阳诉被告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8 06:27
原告夏张阳。

被告刘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张阳诉被告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张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张阳承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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