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满容、皮建娅与被告杨召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8 06:27
原告吴满容。

原告皮建娅。

被告杨召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满容、皮建娅与被告杨召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满容、皮建娅以不能提供被告杨召庆的送达地址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满容、皮建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满容、皮建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满容、皮建娅承担。

审判员  孟辉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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