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皮建娅。
被告杨召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满容、皮建娅与被告杨召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满容、皮建娅以不能提供被告杨召庆的送达地址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满容、皮建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满容、皮建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满容、皮建娅承担。
审判员 孟辉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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