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8 06:27
原告赵某某。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孟先顺

审 判 员  邓 禹

人民陪审员  刘 兵

二0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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