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孟先顺
审 判 员 邓 禹
人民陪审员 刘 兵
二0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根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孟先顺
审 判 员 邓 禹
人民陪审员 刘 兵
二0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