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浩。
被告被告李桂容。
被告苏光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蓝刚,系该公司理赔部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贤奥与被告罗浩、李桂容、苏光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贤奥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贤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贤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冉贤奥承担。
审判员 王国红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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