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成芳与桐梓县城镇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8 06:27
原告许成芳,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桐梓县城镇管理局。

组织机构代码73663XXXX

法定代表人李小静,局长。

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成芳诉被告桐梓县城镇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成芳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桐梓县城镇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成芳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成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许成芳负担。

审判员  廖洪艾

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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