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韩忠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时开诉被告韩忠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时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时开承担。
审 判 长 冉贤超
人民陪审员 邹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李小平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景
")被告韩忠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时开诉被告韩忠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时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时开承担。
审 判 长 冉贤超
人民陪审员 邹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李小平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