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熊建波,遵义市道真自治县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国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省与被告张国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省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建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冯建省承担。
审判员 冉友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石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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