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孟辉
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领
")被告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孟辉
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