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习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再勤诉被告李习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再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再勤承担。
审判员 冉贤超
二0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景
")被告李习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再勤诉被告李习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再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再勤承担。
审判员 冉贤超
二0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