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清大吉博力墙面装饰经销店与被告邓晓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8 06:27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清大吉博力墙面装饰经销店。

经营者徐刚。

被告邓晓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清大吉博力墙面装饰经销店与被告邓晓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清大吉博力墙面装饰经销店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清大吉博力墙面装饰经销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清大吉博力墙面装饰经销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清大吉博力墙面装饰经销店承担。

审判员  孟辉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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