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德维。
被告朱流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熬、张德维诉被告朱流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熬、张德维于2016年6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成熬、张德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成熬、张德维承担。
审判员 宋光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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