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勾韬、王际,系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顾先文。
被告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礼斌诉被告顾先文、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礼斌于2016年7月4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礼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礼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礼斌承担。
审 判 长 冯志强
审 判 员 王国红
人民陪审员 高世凡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