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礼斌诉被告顾先文、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8 06:27
原告胡礼斌。

委托代理人勾韬、王际,系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顾先文。

被告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礼斌诉被告顾先文、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礼斌于2016年7月4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礼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礼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礼斌承担。

审 判 长  冯志强

审 判 员  王国红

人民陪审员  高世凡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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