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宗乾与李清海、王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8 06:26
原告黎宗乾,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李清海,男,1982年4月9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王秀芬,女。1988年8月23日生,苗族,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宗乾与被告李清海、王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宗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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