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清海,男,1982年4月9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王秀芬,女。1988年8月23日生,苗族,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宗乾与被告李清海、王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宗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箭
")被告李清海,男,1982年4月9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王秀芬,女。1988年8月23日生,苗族,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宗乾与被告李清海、王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宗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