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丁林,女,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身份证号522***************。
原告刘俊江与被告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刘俊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又于2016年8月12日再次通知刘俊江预交案件受理费,其仍未预交。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俊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成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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