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燕、刘佑碧、雷文海、雷杰伟、雷舒雅与遵义市公路管理局、赤水市公路管理段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8 06:26
原告刘智燕,女,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

原告刘佑碧,女,汉族,1956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

原告雷文海,男,汉族,1957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

原告雷杰伟,男,汉族,2004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500***************。

法定代理人刘智燕(系雷杰伟母亲),女,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

原告雷舒雅,女,汉族,2015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500***************。

法定代理人刘智燕(系雷舒雅母亲),女,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510***************。

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阳,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遵义市大连路。

负责人朱克勇。

被告赤水市公路管理段,住所地:赤水市。

负责人陈新,赤水市公路管理段段长。

原告刘智燕、刘佑碧、雷文海、雷杰伟、雷舒雅与被告遵义市公路管理局、赤水市公路管理段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智燕、刘佑碧、雷文海、雷杰伟、雷舒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智燕、刘佑碧、雷文海、雷杰伟、雷舒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施成斌

二 〇 一 六 年 九 月 六 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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