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公民身份号码522***************。
原告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盘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施成斌
二 0 一 六 年 九 月 七 日
书记员 方 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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