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周远祥,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骆桂兰,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杨昌丽,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鲁婷婷,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亚丽诉被告骆桂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珊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远祥,被告骆桂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昌丽、鲁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亚丽诉称,原、被告系远大生态风景A区的邻居,原告住在被告的楼上一层,被告于2015年5月,先后在未征得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告房屋外墙,搭建钢架玻璃房,在被告搭建的玻璃房内,伸手可触及原告房屋主卧窗户内。而且,被告还擅自在其搭建的玻璃房内开设麻将馆,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同时,被告屋内的麻将机喧闹声也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居住休息。原告多次请求居委会协调未果,现被告已经受到会展派出所的治安处罚,但被告仍无理拒绝拆除上述玻璃房。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拆除位于原告房屋外墙的封闭钢架玻璃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贵阳市规划监察支队已作出筑规监函(2016)38号文件,认定案涉钢架玻璃房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根据上述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从事各项建设和构建,必须取得相应许可,否则应由城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案钢架玻璃房搭建未办理相应许可,应属违法建筑,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加建的钢架玻璃房,其诉讼请求涉及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而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亚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退还原告陈亚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龙珊珊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 日
书记员 陆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