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玉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松
")被告刘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玉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