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联社与阮全连、夏成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2 15:02
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朝军,该社员工。

被告夏成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阮全连,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夏成艳、阮全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夏成艳、阮全连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谭万宇

代理审判员  汪仕兵

人民陪审员  王治云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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