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浦云江,余庆县敖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王治云
人民陪审员 张思韬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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