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茂松,贵州省余庆县人。
法定代理人田维权,本案原告,系田茂松之父。
原告田红,贵州省余庆县人。系原告田维权女儿。
原告王平先,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余庆县松烟中心卫生院。
住所地余庆县松烟镇中街、下街。
法定代表人卢勇,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定科,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湄潭县人民医院。
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环城西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肖良,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程普权,系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维权、田茂松、田红、王平先与被告余庆县松烟中心卫生院、湄潭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维权、田茂松、田红、王平先于2015年7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维权、田茂松、田红、王平先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维权、田茂松、田红、王平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 55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长 谭万宇
代理审判员 何 琳
人民陪审员 代 仙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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