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素森,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侦琴,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杜天恒,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毅、素森与被告杜天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毅、素森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自动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汪仕兵
代理审判员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张思韬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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