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男,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朝军,男,该社职工。
被告邢太付,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刘华芝,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邢太付、刘华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许利英
人民陪审员 冉崇庆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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