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肖康松,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中山路中东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高学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绍松诉被告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绍松于2015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绍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绍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苏绍松承担。
审 判 长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王治云
人民陪审员 詹德祥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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