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钱仕洪、游学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2 15:00
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蹇忠泽,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庆浩,该社员工。

被告钱仕洪,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谢学贵,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钱仕洪、谢学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钱仕洪、谢学贵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谭万宇

人民陪审员  张思韬

人民陪审员  刘长友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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