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天福与胡杰、赵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2 15:00
原告赵天福,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肖康松,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杰,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飞,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福诉被告胡杰、赵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天福以与被告胡杰、赵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天福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天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赵天福承担。

代理审判员  汪 仕 兵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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