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田维贵,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琼与田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忠琼以与被告田维贵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忠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忠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周忠琼承担。
审判员 谭万宇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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