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韦远军、曹邦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2 15:00
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蹇忠泽,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朝军,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韦远军,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曹邦容,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韦远军、曹邦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韦远军、曹邦容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谭万宇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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