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警,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陈丞,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安与梁警、陈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文安于2015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文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文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方文安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玉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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