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郑祖钧,贵州省瓮安县人。
被告昌远芳,贵州省余庆县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廷兴,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勇与郑祖钧、昌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庆勇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庆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 130元,减半收取8 565元,由原告王庆勇承担。
审判员 谭万宇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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